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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2000]20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45

京国税〔2000〕207号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2-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20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协查案件价税合计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科)组织协查。

2000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防范和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监控管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效率,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同时组织开发了与之配套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根据计划安排,总局决定于2001年1月1日和7月1日,分别在“五省四市”和全国推广使用该《系统》。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2000年11月6日

附 件:
[1]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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