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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2000]07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17

京国税〔2000〕0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4-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07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促进涉外税务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审计技术和税务审计特点,制定了《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审计规程》),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9]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审计规程》的基本要求。

   (一)《审计规程)是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总体要求下,规定了对企业实施检查工作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即通过对企业申报资料和财务核算内容的分析,并依据规范化的审计步骤和要求来核实、确证审计项目的正确性。《审计规程》是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必要补充。

   (二)转让定价审计适用《审计规程》。《审计规程》是进行转让定价审计的基础和主要手段,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五章“调查审计的实施”中,应运用《审计规程》中“案头准备阶段”和“现场实施阶段”的工作底稿,以及“税务审计基本技术”和“税务审计的基本要求”。

   (三)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审计适用本《审计规程》。涉外税务审计是对企业申报纳税的真实性所进行的全面审计,包括国税局征收的所有税种。各区、县局和直属分局每年对已开业企业的税务审计应不低于30%的面,三年内对所管辖的开业企业审计一次;对重点税源企业应每二年全面审计一遍。

   (四)对于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或年销售额(营业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的企业以及存在偷税问题的企业的税务审计,适用规范程序,即需完成全套工作底稿;专案审计(是指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发票联查案件和协查案件等)和对其他企业的税务审计则适用简易程序,即需完成下面所述工作流程中带*标记的环节和底稿。

   (五)原《北京市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试行)》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做好1999年涉外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74号)中的《涉外税收检查组织收入实际入库季度统计表》和《涉外税收检查组织收入实际入库年度统计表》即行废止。

    二、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流程。

   (一)税务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

    为了体现税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实效性,各区、县局和直属分局应主要采用行业选择法、循环选择法和纳税状况总体评价选择法来确定审计对象,并加强对重点问题和典型问题的调查研究。

    各局在选择审计对象时,应优先安排有以下情形的企业进行审计:

1.历年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偷、避税问题的;

2.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查帐报告不够详细准确,资料不全的;

3.审核评税中发现有疑点问题的;

4.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密切的。

   (二)案头准备阶段

1.*纳税人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按照《审计规程》的要求收集、整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并填制工作底稿:

(1)*基本情况类:《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纳税人主要税种纳税状况表》、《关联企业交易往来情况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情况表》。

(2)纳税状况类:《纳税人出口申报情况表》、《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情况表》、《纳税人消费税申报情况表》、《纳税人营业税申报情况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表》,条件成熟的单位可以利用征管系统的计算机直接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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