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2000〕201号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2-0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20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企业应对本企业接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成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并按月如实填写《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退税,对不能准确划分的不予办理退税。
二、主管分局应通知企业对本年度内已发生的各项增值税应税收入、成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行清理上报,对其从事国内维修劳务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在年底之前一次性办理退税。
附件: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略)
2000年12月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200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