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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2000]19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55

京国税〔2000〕1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1-1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2000]190号

贝云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结合本局稽查工作实际,按照总局要求,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公开税务稽查执法办案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增强执法透明度,加强自我约束,提高执法水平。

    二、结合贯彻执行本制度,组织稽查人员加强对《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依法行使税务机关的权利,充分履行税务机关的义务,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原有的与《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相关的举报制度、公告制度等有关制度,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四、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的不同环节,要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通知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凡需书面告知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制作、送达有关文书。

    五、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将本制度列入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要有检查、有评比,把考评情况作为税务稽查业务能手评比的内容之一。

2000年1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规定,现将《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实行税务稽查业务公开(以下简称稽务公开),将执法办案活动直接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进一步增强稽查工作透明度,是税务机关正确履行征管职责,依法稽查,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各级税务机关务必予以足够重视,以对稽查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实行稽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把稽务公开作为推进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结合稽查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在稽查执法办案中,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税务机关的操作规程、工作规则、纪律规范以及监督措施,除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既要公开执法办案的实体规定,又要公开执法办案的程序规定。已经公布的各种制度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绝不允许搞形式主义。要在稽务公开中落实群众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释,不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对群众反映税务机关和稽查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查处,坚决纠正。

   三、以稽务公开促进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促进稽查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要将执行稽务公开纳入对稽查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考评、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落实得力、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要强化各项管理措施,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和办案能力。

   四、稽务公开既是办税公开的深化,又是执法机制的改革,各地要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及时总结与推广好做法、好经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加快稽查工作规范化步伐,促进稽查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2000年9月22日

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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