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京国税征[2000]43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09

京国税征〔2000〕4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8-2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征[2000]43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0]5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局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安排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项检查的对象,内容严格按照总局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专项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我市的专项检查工作从2000年8月20日至9月30日结束。具体检查的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各区县局的自查,从8月20日至9月10日由各区县局根据总局通知专项检查的内容对本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的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同时在9月10日前将本局的自查工作总结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专项(内部)检查情况表”一并(附后)上报市局征管处。

    (二)重点检查,从9月11日至9月30日由市局有关处室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区县局的专用发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如发现自查工作不认真,对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同时各区县局也应做好总局对我市的重点检查准备工作。

    三、工作要求。这次检查时间紧,工作量大,各区县局必须高度重视,利用这次全国范围的专项检查认认真真地检查本单位专用发票管理情况,各区县局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小组,主管领导必须亲自抓。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重大问题要立即上报市局。同时对本单位专用发票管理好的作法和经验也要进行总结并上报市局。通过这次专项检查使我市的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本次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反映,以便尽快研究解决。

2000年8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0]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接连发生了若干起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犯罪的案件,表明了社会上利用专用发票犯罪的新动向,同时也暴露了税务机关一些领导和经办人员防范意识淡薄、管理松弛以及在专用发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和漏洞。为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切实落实好专用发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利用专用发票犯罪,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2000年下半年开展全国专用发标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对象

    (一)负责专用发票管理的各级税务机关(包括专用发票仓库和发售点);

    (二)承印专用发票的企业及生产专用纸的企业。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

    (一)对税务机关内部的检查

    1.专用发票库房建设和安全保卫方面。

    (1)库房建设是否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是否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是否落实;

    (3)是否对非库管人员入出库房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4)是否按规定配置了运送专用发票的专用车辆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2.专用发票民发存手续是否完备,是否认真执行专用发票定期盘存制度。

    3.是否严格实行限量供应、定期核销、验旧供新制度,有关审核和登记手续是否完备。

    4.专用发票票款的管理。

    (1)是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建立专用发票票款的会计核算制度;

    (2)是否做到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