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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2000]14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00

京国税〔2000〕1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8-2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2000]14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精神,结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局要在今年9月底前,对已纳入为税控而不能正常申报的企业组织一次全面清理,对注销的企业应及时收回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对企业仍正常经营但未及时申报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各局要按《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做到宣传及时、落实到位。

    三、各局在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2000年8月29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保证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的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领导,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区县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支持。

第二章 认定登记

第五条 各区县局对申请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附件一)。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定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第六条 各区县局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对批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二)《防伪税控企业发行信息表》(附件三)。防伪税控企业按通知要求,防伪税控企业持本通知书和企业发行信息表参加由服务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本区县内变更登记内容及经营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原企业专用开票设备解锁后、重新发行使用。

第九条 防伪税控发生下列情形,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民缴金税卡和IC卡(以下简称“两卡”)以及未用完的电脑版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四)企业如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第三章 系统发行

第十条 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实行分级管理,市局负责发行各区县局的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以及认证、报税子系统。

防伪税控企业办理认定登记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向其发行开票子系统。

第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同时办理变更发行。

第四章 设备发放

第十二条 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分为税务机关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延伸板扫描仪;企业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及相关软件等。区县直属税务机关和企业的专用设备由市局统一发放。企业专用设备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负责发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实施设备的发售安装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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