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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五[1994]407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45

京税五〔1994〕4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7-11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税五[1994]407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8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加强领导,搞好贯彻实施问题《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是实行新税制以后,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第一部地方税收管理规章。各分局接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干部学习,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并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对重点税源户和代征单位要深入到户,做好纳税和代征手续的辅导工作,确保屠宰税按期开征及时足额入库。

        二、关于纳税期限问题

       屠宰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并向税务机关必报送纳税资料。

       委托代征税款单位解缴税款期限也按上款规定执行。

       对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具体办法由分局确定。

       三、关于委托代征问题

       对于集中检疫,定点屠宰的地区,经分局审核批准,可委托检疫部门或屠宰厂(点)等单位代征代缴屠宰税,凡确定为委托代征单位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并按规定标准付给代征手续费,手续费支付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票证使用问题

       缴纳屠宰税的企业、单位和代征单位汇总缴纳代征税款时,应统一使用通用“税收缴款书”。对缴纳屠宰税的个人,以及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在征收屠宰税时,应统一给纳税人填开“通用完税证”。

       五、本通知自1994年7月1日(税款所属)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4年7月1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4年第8号

    现发布《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0日

 

   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屠宰税征收管理,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屠宰生猪、菜羊、菜牛(包括其它大牲畜,下同)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屠宰税。

第三条 屠宰税实行按头定额征收。猪每头四元,羊每只一元,牛每头六元。税额的调整,由北京市税务局确定。

第四条 屠宰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屠宰应税牲畜的当日。

第五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六条 屠宰税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也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金额5%付给手续费。

第七条 下列项目免征屠宰税:

(一)单位和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菜羊、菜牛;

(二)少数民族在宗教节目宰杀自食或分食的牛羊。

第八条 屠宰税的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在本市执行的屠宰税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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