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京税一[1994]529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34

京税一〔1994〕5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8-24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529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1号《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8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含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的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1994年6月18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