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京税五[1994]525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35

京税五〔1994〕5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8-24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五[1994]525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9号《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8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反映,目前实行承包(租)经营的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相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须作出具体规定。经我们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1994年8月1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