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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一[1994]394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44

京税一〔1994〕3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6-29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94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36号《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有关分局应对煤炭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按17%税率计征入库税款比按13%税率多征税款的情况进行审核,从5月份以后应纳的增值税款中抵扣,未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不能擅自抵扣。

1994年6月29日

相关文件:
[1]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36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27日发[1994]财税字第022号文件《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为了解决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国务院决定对煤炭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销售并已按17%的税率征税的煤炭产品,其比13%税率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现将煤炭调整税率后的征税及退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199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销售的煤炭,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考虑到煤炭调整税率的通知,一些地方收到较晚,部分纳税人在5月份仍按17%的税率开具专用发票的实际情况,纳税人在5月份销售的煤炭,如已按17%的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据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6月1日起,纳税人不论销售煤炭还是结算以前月份已售出煤炭的货款(尚未开出专用发票部分),均不得按17%税率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如收到6月1日以后开出17%税率的专用发票,应要求销货方予以更换,否则,不予扣除。

       三、为了简化手续,对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的煤炭产品按17%的税率计征入库的税款,比按13%的税率多征的税款,从企业今年5月份以后应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

        从事煤炭批发、零售的经营企业,不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

       四、多征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多征税款=含税销售额1+17%×17%-含税销售额1+13%×13%

       或=销售额×17%-销售额×(1+17%)1+13%×13%

199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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