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一〔1994〕5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8-24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京税一[1994]526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55号《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8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财税字[1994]055号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366号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市保险部门开办的如下险种也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农民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二、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三、子女教育金保险。
请照此执行。
1994年8月1日
相关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