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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一[1994]526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34

京税一〔1994〕5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8-24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京税一[1994]526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55号《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8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财税字[1994]055号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366号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市保险部门开办的如下险种也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农民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二、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三、子女教育金保险。

   请照此执行。

1994年8月1日

 

相关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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