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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一[1994]249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28

 成文日期:2004-04-22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一[1994]249号

贝云提示——

2、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1、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3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逾期不交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条款废止]严格按照通知的精神和规定,对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以其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进行审核,并按现行规定和手续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退税返还。

    对上述企业94年1—3月(税款所属)已缴纳入库并应退库返还的增值税、营业税及时办理返还退税;以后月份应退库返还的税款一般在税款缴纳入库的当日办理退库返还。

    (三)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应征消费税的产品,以及原规定不得减免的30种产品,不得减免增值税。

    (四)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实际返还退税情况,按月统计上报办法另行通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准备就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征税问题作具体补充规定,俟补充规定下达后进一步研究落实。

1994年4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94)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1993年12月28日指示精神,1993年12月29日,以国税明电[1993]076号明传电报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二、原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税务机关应按月统计上报实际返还退税情况。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不得减免消费税、增值税。

    三、税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学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1994年3月29日
 

相关文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过期自然失效)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过期自然失效)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过期自然失效)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过期自然失效)
 

 

第二条

第二条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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