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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一[1994]560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36

京税一〔1994〕5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9-14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560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征税问题,请结合市局京税一[1994]329号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1994年9月14日

相关文件:
[1]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调查研究和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财税字(94)004号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规定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条以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199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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