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4]06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是指:为销售应税货物而外购运输劳务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北京铁路局直属的、地处北京市范围内的工附业单位,对外(指:北京铁路局系统外)发生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按现行增值税的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北京铁路分局所属工附业单位对外(指:北京铁路局系统外)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一律由北京铁路分局汇总缴纳增值税。鉴于北京铁路分局所属于工附业单位,为报帐制非独立核算单位且对外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金额较少,在计缴增值税时,暂按简易征收办法依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扣除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994年12月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经研究,现对几个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以外,可按(94)财税字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的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本文中上述条款废止。)
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三、对国家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边销茶,是指以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四、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五、铁路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向其所在铁路局以外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上款所称铁路工附业,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工业性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应、生活供应等。
六、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