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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4]06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25

京国税〔1994〕0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2-17

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4]068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3.“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限额计税工资办法,限额计税包括基本工资、各种工资性奖金、各种补贴、除劳保条例规定的高空、井下、冷库、高温、有毒、有害等劳保性津贴之外的各种津贴。限额计税工资标准月人均500元。企业发放的人均工资在限额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际发放数额在税前扣除,超过限额计税工资标准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4]06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以及各区县局在工作中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1994年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工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9号《通知》规定的精神,按以下办法计算扣除:

        1、经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包括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的企业、实行“两率控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按其发放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部分扣除。

        2、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允许税前扣除。

        3、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限额计税工资办法,限额计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各种工资性奖金、各种补贴、除劳保条例规定的高空、井下、冷库、高温、有毒、有害等劳保性津贴之外的各种津贴。限额计税工资标准月人均500元。企业发放的人均工资在限额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际发放数额在税前扣除,超过限额计税工资标准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按上述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依据规定的计提比例计算提取。

    二、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照市局京国税[1994]053号《通知》及其转发的总局国税发[1994]229号《通知》规定应当补交企业所得税的,可先弥补投资方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其补亏后的余额,按市局在布置199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上明确的补交办法计算补交企业所得税。股份制企业比照办理。

    三、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1995年底以前,仍按税务部门原规定的上交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照北京市人大、市人民政府、中央各有关部、委、办、局、总公司文件规定的比例或标准,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或基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为了统一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发生的多缴或少缴的所得税额,一律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六、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所得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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