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4〕0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0-2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4]031号
宣武、东城、海淀、丰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督促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的烟草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将其照章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要清理组织入库。
1994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
199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