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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5]08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22

京国税〔1995〕0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5-1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08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明确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出口退税的范围

        凡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符合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的,凭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二、出口退税企业的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取得出口收入的当月办理出口 退(免)税企业登记手续,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附件一),登记证一式三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后一份退回企业,一份在基层税务机关留存,另一份于10日内报涉外处备案。

        凡是1994年度已有出口收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自本文下达至6月底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三、出口退税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按国税发[1995]012号第二条所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公式中“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是指当期内销货物计算的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内、外销全部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在财务作销后,于每月终了10日内,按月单独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税申报。出口货物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发生额”项目栏只填写货物全部出口的企业的进项税额。对既有内销也有外销收入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全部进项税额一律在内销货物增值税申报表的有关项目栏中填列。

       (二)外商投资企业退税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办理。申请退税的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式样见附件二,由市局统一印制),及办理退税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购进货物专用发票。

       五、出口退税的审批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税及退税申报由主管涉外税收的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属于申请免税的审核后按市局[1995]03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属于办理退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将企业申请退税申报表及资料于每年4月15日前上报市局涉外处审批,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批复单(式样见附件三)。经市局批准,办理退税手续由各区县分局涉外科(所)、直属分局税政科负责。

       (二)、各区县分局涉外科(所)在接到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批复单办理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手续后,应将办理结果、退税金额等情况报所属分局出口退税科(或科政一科)备案,以便各分局掌握全部出口退税计划与指标的情况。

        六、出口退税税款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出口退税税款时,其帐务处理应按照市局京税一[1994]24号、市局京税外[1994]262号有关规定执行。经帐务处理后,企业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不应再包括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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