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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8]18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36

京国税〔1998〕1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9-0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80号

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转发给你局,对于北京燕沙友谊商城有限公司,北京新东安有限公司两家中外合资商业企业1998年8月1日以后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本文及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退税。在办理退税时,你局要严格按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有关政策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1998年9月3日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45号)文件规定,本文关于列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统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及中外合资商业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鼓励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企业、台商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以下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出口国产名优商品,实现外汇自求平衡,经研究,决定对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商业合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等20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20家商业合资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商业合资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照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执行。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核定出口经营范围的出口商品,以及其代理其他企业出口的业务,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办理退税。

    三、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附件: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略)

199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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