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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6]08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45

京国税〔1996〕0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5-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08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6]026号《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出口企业报送的1995年6月底之前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资料,在严格按政策规定的前题下,加快审核进度。对经审核无问题的应退税款,要及时报送市局审批。已经市局批复的退税款,要抓紧办理退库。同时为了做好退税审核工作,对出口企业报送的95年9月底之前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资料,也应受理,做好退税单证的审核工作,需要函调的要提前进行,把审核工作做在前面;

        二、对1995年至1996年5月底之前发函回函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在这个期间已发函,但在三个月内未收到回函的情况要认真查清,并将情况填报《出口退税函调三个月内未收到回函情况统计表》,于6月15日前报市局。对今后新发生的也要填报《出口退税函调三个月内未收到回函情况统计表》,于次月15前报市局。

        征收机关对外省市税务机关来函要求调查出口货物供货企业,征税和货源情况的,要认真核实及时回函,对因特殊情况在一个月内确定查不清的,应先回函说明情况及下次回函时间;

        三、我市1995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名单附后),可按《通知》中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属于应发函范围的应退税款。应退税款必须按政策规定审核,退税单证必须齐全,符合条例有关规定。按规定办理退税后,要认真做好回函情况的清理工作。

1996年5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6]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在执行专用税票制度、推广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查处骗税案件、审批出口退税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不少的成效。但是,今年的出口退税进度和去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据统计,1-4月,全国已办理退税156.3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2%。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极为重视,指示要加快退税进度。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尽量减轻因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给出口企业带来的困难,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主管领导亲自挂帅,要集中人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管理,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将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尽快准确地退给出口企业。       二、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对已发的调查函立即进行一次清理。凡征税机关按规定回函,且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情况等无问题的,可以办理退税。事后发现回函的内容有虚假,企业有骗税行为的,对企业要按有关骗税的规定处理,税务机关随同作弊的,要追究回函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未回函的,要及时催办。征税机关要及时回函,在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的一个月内应如实回函,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查不清的,也应先回函说明暂时查不清的原因及下次回函的时限。在此重申,退税机关在三个月内未收到回函的,要将情况上报总局查处。       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可区分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出口的机电产品(按我局下发的企业名单执行)、纺织、丝绸产品、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以及从未发生过骗税和涉嫌骗税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可优先办理退税。(二)1995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已发函对其货源、纳税情况进行调查但征税部门未回函的,可退还该批货物应退税款的70%,回函无问题的,再补退剩余的30%。若回函有问题,除追回已退税款外,还须按有关骗税的规定严肃处理。       四、对已完成国家下达的退税计划的地区,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要有计划地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并认真开展调查审核工作,为下批国家退税计划下达后,及时办理退税作好准备。199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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