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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进[1997]30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与电子数据核对不符的出口退税报关单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17

京国税进〔1997〕3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6-1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与电子数据核对不符的出口退税报关单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进[1997]304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与电子数据核对不符的出口退税报关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32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抽派计算机技术人员,帮助退税部门解决技术问题,并认真做好统计填报工作。       二、各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附件所列项目,将出口企业申报的、海关于1996年4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签发的、但与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需要发函调查(即经过“组合查询”后仍核对不上)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逐笔清理统计,并录入计算机。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附件中字段的填写补充说明:字段HGNAME:填写报关单上的“出口口岸”。字段HGCODE:填写报关单上的“出口口岸”码,4位。例如:报关单上“出口口岸”及“出口口岸”码为青岛海关(42/00),则填写“出口口岸”码:4200。字段CPCODE:填写纸质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代码,可能与出口企业在海关注册的企业代码不一致。10位。字段BGD-NO:按照《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上的“海关报关单号”的填写规则填报。12位。       四、你局所建立的数据库文件名应为:BGD行政区划国际代码.DBF。例如:东城区上报的文件名应为BGD110101.DBF       五、请你们务必于1997年6月19日前将软盘及打印结果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便汇总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1997年6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与电子数据核对不符的出口退税报关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目前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中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与电子数据核对率不高的问题,减轻各地退税机关的函调工作量,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拟会同海关总署对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与电子数据核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专题调查,研究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以便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顺利推行和实施。为此,请各地退税机关于1997年6月20日前,将本地区出口企业申报的、海关于1996年4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签发但与电子数据核对不符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以电子数据方式传输上报我局(具体内容附后)。具体上报方式为:将有关报关单信息内容传输到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广域网服务器(IP地址为:130.9.1.1)的CENTRE\HG路径下,文件名为:BGD地区编码.DBF(地区编码是指上报数据单位的行政区划国标编码,如大连地区上报文件为BGD2102.DBF)。特此通知。 199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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