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京国税[1999]16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42

京国税〔1999〕1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1-0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16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是为扩大吸收外资,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改革开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局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精神,统筹安排,做好采购国产设备各环节的退税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好有关政策规定。

     二、我市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工作由各主管涉外税务机关负责。

     三、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和没有发生过出口货物行为、未办理过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履行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附件1,由市局统一印制)的同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

     四、我市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可按次办理,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采购合同执行完毕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填写《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审批表》(附件2),于15日内上报市局审批。市局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批复单”后,各局应于自受理企业申请起30日内将退库手续办理完毕,具体退库手续与出口货物退税手续相同。

     五、对于1999年9月1日以后已经发生购买国产设备行为并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12月10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及退税申请等手续。各局受理审核后应于12月25日前报市局审批。

     六、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管理,掌握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有关情况,各局应按要求建立计算机台帐,指定专人负责,对有采购国产设备行为的企业逐笔按月登记,登记内容为以下三部分:

(一)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核定退税投资总额;

(二)购进国产设备及退税情况:包括设备名称、购进日期、数量、金额,已办理退税金额、退税日期;

(三)变更补税情况:包括撤消设备采购合同、设备转让、赠送等行为发生时间,注销日期,补税金额、日期。

     七、外商投资企业如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或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以及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在上述各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已退税款的补缴手续。对逾期未办理注销或补税等手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为了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监管的工作水平,各局应在《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监管期内深入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帐簿,并结合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中的内容进行审验,对已退税和应补税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核查结果随出口退税清算工作总结一同上报市局。

     九、各局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