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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6]10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纺织机电丝绸货物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49

京国税〔1996〕1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6-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纺织机电丝绸货物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10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纺织、机电、丝绸货物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6]0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产企业1995年11月30日以前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纺织产品,机电产品、丝绸产品,出口货物退税单证齐全,符合退税规定的可办理出口退税。

       二、外贸出口企业1995年9月30日以前出口的货物,出口货物退税单证齐全,符合退税规定的可受理审核;对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纺织产品,机电产品,丝绸产品的退税申报要优先办理审核,对符合退税规定的及时报送市局审批。

                                     1996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纺织、机电、丝绸货物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6]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当前,纺织、机电、丝绸行业困难较多,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极为重视。为帮助解决纺织、机电、丝绸行业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6]026号)的有关精神,要顾大局,切忌怀有退税早一点、晚一点无关紧要的思想,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切实加快出口货物的退税进度。        二、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注意有选择地优先办理纺织、机电、丝绸货物的出口退税。优先的次序:就出口货物来讲,一是纺织产品(包括服装、针棉织品),二是机电产品,三是丝绸产品;就贸易形式来讲,一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二是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三是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对出口的异地购进、征退税有疑问的货物,该函调调查的还要按我局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办理。        三、要密切注意掌握纺织、机电、丝绸行业的生产、出口、退税动态情况,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尽快报告总局。       以上请遵照执行。199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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