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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4]10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26

京国税发〔2004〕1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4-0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10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所辖出口企业并对符合财税明电[2004]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磷酸氢二铵出口业务,按《磷酸氢二铵出口合同备案表》的要求进行填报并持合同副本及复印件于2004年4月12日前到你局办理备案手续。请对出口企业上报的备案资料认真复核,复核无误的给予备案,将《磷酸氢二铵出口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余资料退还出口企业。请依照执行。

2004年4月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财税明电[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决定,对出口磷酸二铵暂停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2004年4月2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在2004年4月2日以后的仍按11%的退税率执行。已签定的合同须在2004年4月12日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请遵照执行。

200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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