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征〔1998〕5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0-2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划转直属征收职能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8]53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划转直属征收职能的通知(国税函[1998]550号)转发给你们。对此次划转我局管理的集中缴库的征管范围及其他征管事项仍按市局京国税[1998]185号通知执行。
199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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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关于直属征收职责划转的通知的通知(过期自然失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划转直属征收职能的通知
国税函[1998]55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73号)的有关精神,原由国家税务总局承担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铁道部、邮电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内贸易总国家物资储备局、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共24个单位集中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交由你局承担,有关职能划转的接收管理工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199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