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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8]11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46

京国税〔1998〕1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6-1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1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67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是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严肃国家税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提高对开展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清查工作。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切实达到搞清税源底数、查补漏缴税款、减少税收流失、完善防护措施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

二、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各单位要按《通知》要求,并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好纳税人自查自纠工作,除通过各种形式,包括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外,应争取工商、地税、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街道、镇、乡、村等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扩大宣传范围。

三、关于清查工作的范围和重点,除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外,根据本市国税系统实际,结合此项工作的开展,对存在的下述情况一并进行清查。

1.建筑安装企业、邮政电讯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服务业纳税人发生的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及兼营货物或劳务销售行为应在未在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

2.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3.工商企业内部开办的各类经销市场未纳入税务管理的。

4.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一照多点的。

四、本市国税系统清查漏征漏管户的工作按《通知》确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各单位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9月1日清查工作结束后,有关此项工作按日常工作程序和有关政策执行。

五、重点清查阶段税务干部进行实地清查时,应按现行稽查工作程序执行,并使用稽查工作有关表证单书。

六、各单位要及时向市局反馈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根据总局要求及时报告清查工作进度。

1.每月10日和25日前,将典型材料和《漏征漏管户清查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征管处。

2.在9月20日前,报送内容为6月1日至8月31日的清查工作总体情况。

七、此项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于9月30日前将清查工作总结报市局征管处,总结内容包括清理工作情况、案型案例和完善制度的办法和建议。

八、执行本通知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8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1998年6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现就清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查的目的与意义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改制改组工作的推进,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斗争也更加激烈,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逃避纳税义务,有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不办理;有的虽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不按时如实申报纳税,且采取经常更换经营地点等方式逃避税务机关监控;有的则乘企业改制、改组之机,以各种承包、租赁经营方式偷逃税收;有的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搞假福利、假校办、假劳动就业、假新办“三产”企业等。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势必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并将干扰税收征管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机制,损害国家税法尊严,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发展的进程。为此,总局决定通过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摸清税源底数,查补漏缴税款,减少税收流失,完善防范措施。二、清查的范围与重点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另行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申报或出现异常申报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均应列入此次清查范围。清查重点为:(一)已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二)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由有关机关批准设立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三)其他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四)企业改制、改组中新建、合并、分设、破产、解散的单位;(五)代征、代扣单位;(六)各类集贸市场及专业市场;(七)未申报或申报异常的单位和个人;(八)钻税收优惠政策空子的各类“假企业”;各类承包、租赁经营户;大商场中的出租柜台;写字楼、宾馆和饭店的租用客户,人防工程设施改为商用的租用客户;(九)各类企业集团及其内设或下属机构;各类分支机构;(十)各类办事处、中转仓库等非营利单位。        各地要根据上述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清查重点。三、清查的方法和步骤清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1998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宣传动员和准备阶段。首先,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办法》,通过召开各种形式的动员会和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对外做好宣传,发动纳税人对照《办法》自查自纠,到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补缴税款;其次,以县(区)级税务机关为单位,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一次查验核对,即由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之间相互核对税务登记户数,找出各自的漏征漏管户并互相及时通报,同时要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和民政等部门核对注册和注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团法人及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为实地清查做好准备。第二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为重点清查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组织人力,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重点地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清查,核查其税务登记证件和纳税情况,边清查,边组织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入库。第三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为总结建制阶段。各地要通过清查工作,分析漏征漏管原因,总结经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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