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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8]10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44

京国税〔1998〕1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6-0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0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8]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新型的税务稽查体系对促进依法治税,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保证税收收入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区、县局应充分重视税务稽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

二、关于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的组建工作,市局已于今年3月份以京国税[1998]072号文件印发各区、县局,就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印章使用、以及职责、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等做出了明确要求。截至目前,部分区、县局已相继成立了稽查局。市局要求,尚未成立稽查局的区、县局,应严格依照市局《关于组建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具体意见》的通知要求,完成稽查局的组建工作。

三、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税务稽查工作行为。市局已于今年3月印发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京国税[1998]058号)。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在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时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做好贯彻落实及培训工作。

四、进一步做好受理举报案件的规范化管理,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暂行办法》(京国税[1998]05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京国税[1998]052号)、以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097号)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各项工作制度。

五、认真做好大、要案的报备工作,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报备管理暂行办法》(京国税[1998]069号)的通知精神,报备材料做到及时、准确、清楚。

六、为了促使税务稽查部门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权限和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安排必要的时间,对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市局将按照年度稽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在下半年对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七、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大力组织收入,推进依法治税,市局将在近期召开全系统稽查工作会议,总结前一阶段稽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稽查工作经验,并对下一步的税务稽查工作做出安排和部署。

1998年6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8]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总局。1998年5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国在全面落实、规范新税制的同时,加快了税收征管改革步伐,加强了税务稽查工作。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工作实现“两个转移”的重点内容之一。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对于建立税收征管新模式、确保税制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依法治税、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和保证税收收入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从税收工作全局出发,提高对税务稽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充分重视税务稽查工作。要按照集中、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强化税务稽查工作。要将税务稽查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要紧紧依靠各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努力开创税务稽查工作的新局面。二、建立健全税务稽查机构,合理确定各地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14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已经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统一设置稽查局,为直属机构,负责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协调和指导案件查处工作,办理重大案件稽查的具体事项。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结合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做好建立健全税务稽查机构和确定税务稽查机构职责的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以将有关情况向当地编制部门汇报,比照国家税务局的做法,做好机构职责调整工作。为了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做好机构职责调整工作,现进一步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一)各级税务机关,凡未成立税务稽查机构的,应当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要求,尽快成立税务稽查机构。(二)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所属税务稽查机构具有税务稽查管理和税务稽查执法双重职责,对内从事税务稽查管理工作,对外独立行使税务稽查执法权。省级和地、市级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要加强对本地区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三)为了便于管理,各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所属税务稽查机构的名称可以统一定为××省(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或××省(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要求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作适当调整。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总局《通知》的精神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作适当调整,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以比照总局《通知》的精神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作适当调整。(五)税务稽查部门作为直属机构,是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摆正位置,切实做好与税务机关内部其他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三、加强税务稽查制度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税务稽查制度建设。(一)建立健全税务稽查业务规章。要适应新形势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包括分税种稽查规章在内的税务稽查业务规章。(二)建立健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适应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在所属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外公布电话号码和通信地址,受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按照同级税务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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