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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2000]06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31

京国税〔2000〕0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3-22

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6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6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06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如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需报市局批准。

2000年3月22日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三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四条 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帐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三、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

    四、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方便纳税人,工作部署要与本地税收总体工作协调一致。

    第五条 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确定:

    一、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以下简称鉴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二、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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