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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2]64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49

京国税函〔2002〕6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1-0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642号各省、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8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购领北京市粮食收购发票的手续:        自2003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开具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初次购买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需持有北京市粮食局正式批准文件、北京市工商局核发的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营业执照或持有工商局核发的《入市收购资格证》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提出购票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副本上注明。以后购票持发票领购簿和其他有关证件到所在地国税机关购买。       二、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分局(发票式样附后)。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       三、请各局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将本局粮食收购单位原使用的粮食收购凭证进行登记,并做好清理缴销工作。自2003年1月1日起,对我市粮食收购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执行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略)2002年11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8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粮食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粮食收购凭证管理。现将粮食行业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粮食收购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会计入帐凭证。        二、粮食收购发票的式样由省税务机关统一设计。粮食收购发票式样的设计应结合粮食收购行业和粮食行政管理的特点,做到实用可行。        三、粮食收购发票由省税务机关按普通发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统一印制,为了减轻粮食收购企业的负担,各地税务机关印制粮食收购发票时,应尽可能降低印制成本。        四、各省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本地的粮食收购发票的印制、使用进行调整和规范,调整和规范的时间截止到2003年3月1日。200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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