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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8]24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11

京国税〔1998〕2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2-1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24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1998]24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接到此通知后,应对粮食经营、加工企业使用发票情况进行清理。对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四联增值税发票应进行缴销。改为发售七联增值税发票。非一般纳税人在销售粮食一律不得使用商业零售发票,而改用市局印制的“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其原使用的商业零售发票各区县局也应进行收缴。

    二、一般纳税人在向非一般纳税人销售粮食时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或商业零售发票,一律使用市局印制的“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上的“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由纳税人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及要求刻制,各区县不得代为刻制。

    四“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工本费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1998年12月17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粮办[1998]2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税务局、工商局、粮食厅(局):

   为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要求,现就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加工企业销售粮食时,一律使用“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五联为随货同行联(承运联)。上述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第五联加盖“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并要加注“销货地点”。“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由开票单位按照统一样式刻制(印章式样附后)。

    二、从事粮食经营、加工业务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销售粮食时,一律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印制。“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中要设立“销货地点”一栏,开票单位必须如实填写。

    三、跨县(市)运销小麦、玉米和稻谷,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跨县(市)运销成品粮,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凡不能出具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一律视为非法贩运。

    四、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和司法系统农场跨县(市)运销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跨县(市)运销的原粮和成品粮的检查。对非法贩运粮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收购条例》处罚;对一票多用、重复使用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严厉惩处;对私印、伪造和非法买卖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惩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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