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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4]44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2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4]447号        2004-05-19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强调如下:

一、在打击涉税违法行动中,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树立全局观念,坚持“双向治理”原则,既要对虚开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又要对故意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分别做好相应的延伸检查工作,增强打击力度。

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必须至少对其三年内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将移送案卷报备市局稽查局。

三、每季度将此项工作情况报市局稽查局,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5日前,第一期报送时间为7月5日前。

2004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4]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坚决遏制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凭证等违法行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公通字[2004]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5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是全国重点打击的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税务机关在研究部署今年打击涉税违法行动中,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双向治理”原则,既要对虚开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也要对故意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各地要迅速安排力量对本地区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认真的排查,特别对纳税异常的小型商贸公司,必须全面检查其财务账目和纳税情况。做到尽早发现、快速出击、依法查处、及时移送。

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必须至少对其三年内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检查发现问题的,还要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经调查取证认定为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要排除各方干扰,依法从重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坚持边打击、边宣传的原则,制订周密计划,大张旗鼓地宣传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活动成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查结案件,并通过新闻媒体有重点、分层次地曝光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影响力广泛的大要案件。特别要突出依法打击故意接受虚开发票“买方市场”的宣传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以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震慑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尊严。

20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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