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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4]7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缴库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37

京国税函〔2004〕7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2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缴库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755号

 

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国库宣武支库: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缴库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市车辆购置税移交北京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以下简称国税车购税征稽处)征收。为便利工作,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收纳业务由国库宣武支库(以下简称宣武支库、交换号为: 80 ,行名为: 工行琉璃厂支行营业室)办理。

    2、根据有关规定,宣武支库应将国税车购税征稽处作为市国税局的一个独立的预算收缴部门办理库款核算和对帐,并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中增加相应设置。

    3、国税车购税征稽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理税款缴库。为确保国库的正确划解,在办理税款解缴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填票缴库。

    4、宣武支库办理的车购税收纳业务,其税款划解以及收入对账,比照国库现行规定办理。

    5、鉴于车购税收纳业务由宣武支库办理后,支库业务量增加,工行宣武支行要加强对代理国库工作的管理。适当充实国库专职人员,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得延解、占压税款,不得混库,确保税款的及时划解入库。

2004年1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缴库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2005年1月1日,车辆购置税正式移交国家税务局征收。在新的征收机构模式尚未确定的过渡期内,征缴的税款先存入“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再由开设专户的征收单位(以下简称征收缴库单位)定期汇总就地缴库。现将缴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采用现金或支票等方式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缴库单位必须于当日将所收税款存入专户,并于每月5、10、15、20、25日和月末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填制缴款书扫数就地缴库。

   二、缴厍时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有关填开要求是:“预算级次”填“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征收缴库单位所在地的国库名称;“预算科目编码”填“1701”;“预算科目名称”填“车辆购置税”;“经济类型”、“税款限缴日期”、“品目名称”不填;其他项目按实填写。

   三、各级国库应将征收缴厍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预算收缴部门办理库款核算和对账,并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2.O版)中增加对征收缴库单位的设置。

   四、各地应于2004年12月25日前做好税款缴库前的准备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200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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