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6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凡2003年1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下同)的商贸(科贸)企业,以及2003年1月1日以后存在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情况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工业企业和商贸、科贸企业),均应纳入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的范围。
二、对纳入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范围的企业,凡2003年1月1日以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采取约谈或实地调查方式对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一)存在国税发明电[2004]7号文件第一条所列三种情形之一的;
(二)存在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情况,但未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5号)的规定进行相关合同备案的一般纳税人商贸(科贸)企业。
三、对采取约谈或实地调查方式进行纳税评估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除按国税发明电[2004]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进行评估外,还可参考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评估:
(一)对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方面的约谈或实地调查内容:
1、是否存在利用库存变动、资金往来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价外费用不计应税收入的情况;
3、是否存在以物易物、以旧换新隐瞒收入的情况;
4、是否存在视同销售的行为而不计应税收入的情况;
5、销项发票开具是否异常。主要包括:
(1)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附有销货清单;
(2)红字销项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
(3)开具的销项发票票面所列货物、应税劳务名称是否与纳税人实际经营范围一致;
(4)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全部抄报税。
(二)对进项税额方面的约谈或实地调查内容:
1、凭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是否存在自营或委托进口业务,申报抵扣海关完税凭证的真伪,抵扣的税额是否属实;
2、凭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是否符合运输发票抵扣的相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填报《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3、凭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是否符合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抵扣的相关规定;
4、凭农产品普通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是否符合农产品普通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的相关规定;
5、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6、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申报抵扣;
7、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按规定进行认证和抵扣;
8、取得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有按17%或13%税率开具的。
(三)对税负率异常的问题的约谈或实地调查内容:
1、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有季节性变动或政策性因素影响;
2、纳税人进、销项税额与历史同期对比,分析是否异常;
3、纳税人销售收入与历史同期对比,分析是否异常;
4、纳税人库存与上期、历史同期对比,分析购、销、存是否异常;
5、纳税人商品价格与上期、同行业对比,分析价格是否异常。
对经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发明电[2004]7号文件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四、各局应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并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落实,以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如:评估范围、评估内容等),各局应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五、各局应于2004年3月25日以前将本次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关情况、工作成果、发现的问题、相关意见及《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自税款所属期2004年3月1日起,各局应于每月25日以前将当月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关情况及《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统计表》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