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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4]25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02

京国税发〔2004〕2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25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05号)转发给你们,并要求如下:

    一、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止2004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纸制凭证的货物(远期收汇的货物除外),一律不再办理其出口退(免)税。其中属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二、请各局将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2004年6月30日后相关电子信息齐全的退税,抓紧时间按规定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

(注:根据2006年10月12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74号)“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6件。……2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56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本文阴影部分停止执行。)

 

    三、对于截止目前仍旧缺少相关电子信息无法审核退税的情况,要及时核查。对于出口退税纸制单证存在疑点的出口货物,要转请稽查局做进一步核查。

                   2004年9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 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报关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的办理工作已接近尾声。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至2004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纸质凭证的货物(远期收汇的货物除外),一律不再办理其出口退(免)税。其中属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二、请各地将本地区截止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累计欠退税的情况,如实填写“截止6月30日累计欠退审核、办理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于2004年7月20日前传真至总局进出口税司(传真:010-63417978);并将电子文件上传至进出口司服务器(上传目录://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累计欠退税办理)。所填报附表须加盖公章。?

  对总局已下达解决累计欠退税计划有结余的地区,除预留一部分因目前相关电子信息缺失无法审批退税、预计在近期内可以排查清楚能够办理的退税计划外,请将结余计划数额一并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调配其他地区使用;对总局已下达解决累计欠退税计划有缺口的地区,请将缺口计划情况也一并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调剂下达。?

  三、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止2004年6月30日有关退税申报凭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下同)与其相关电子信息仍核对不上的货物,以及退税申报纸质凭证存在审核疑点的货物,各地一律将其列入附表 “待核查退(免)税额”范围,待有关信息对审无误、疑点核查清楚后,经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同意,准予办理退税。对经进一步核查,相关电子信息仍然有误或存在涉嫌偷、骗税问题的,交由税务检查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对经检查存在偷、骗税问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截止7月10日累计欠退审核、办理情况统计表(略)

200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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