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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4]3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45

京国税发〔2004〕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2-1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3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转发给你们,对于我市的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定为3.3%,以上,请依照执行。

2004年2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对货物运输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精神,确定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即时征收所得税的征收率时,其具体标准不得低于3.3%,其中个人所得税为预扣征收率,年度终了后按有关规定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所得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个人合伙企业取得的运费和其它价外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在合伙人之间分摊收入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代开票纳税人取得的计征所得税的营业额,应作为独立的纳税项目单独列账核算,不得与其他经营收入统一核算。发生的与取得计征所得税营业额相关的支出,除因从事联运业务而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凭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外,其

他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关支出无法准确区分的,应按配比的原则进行划分。

 2003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就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提出一些问题,要求总局进一步给予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均可办理税务登记。凭税务登记和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因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由交通部门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或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同),因此在对邮政部门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时对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对跨省、市、县(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三、地方税务局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

凡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标志工本费的,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

四、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为避免在代开票时按票征税发生重复征税,对代开票纳税人可采取以下征收方法:

(一)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其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3.3%的征收率征收。其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应当为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即3.3%的征收率)和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的所得税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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