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7]58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7]1136号)转发给你们,辖区内有上市公司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就上市公司披露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逐一进行审核,凡未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均应按《征管法》及其它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查。
1997年12月19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会[1997]1136号
北京市各股份制上市公司、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7]21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股份制上市公司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1997年8月5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
财会字[1997]21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企业有关关联方会计信息的披露,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的上市公司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199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