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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二[1997]58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文件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00

京国税二〔1997〕5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1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7]58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7]1136号)转发给你们,辖区内有上市公司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就上市公司披露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逐一进行审核,凡未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均应按《征管法》及其它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查。

1997年12月19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会[1997]1136号

北京市各股份制上市公司、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7]21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股份制上市公司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1997年8月5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

财会字[1997]21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企业有关关联方会计信息的披露,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的上市公司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199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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