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建立和完善本市国有蔬菜供应网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三[1996]38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建立和完善本市国有蔬菜供应网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41号)转给你们。为支持建立本市国有蔬菜供应网络,增强政府对蔬菜市场调控能力,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进驻集贸批发、零售市场的市、区蔬菜配送中心和国有蔬菜零售企业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经营,回原核算单位所在地统一纳税的,可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出据证明,回原地办理纳税事宜。
二、进驻集贸批发、零售市场的市、区蔬菜配送中心和国有蔬菜零售企业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经营的,均纳入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范围,一律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在批发市场内依3%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暂免征收增值税);零售市场内依7%的征收率(6%的增值税和1%的个人所得税)计征税款。
三、各区、县国税局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经营情况,密切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及时反馈情况,积极支持市政府确保国有蔬菜供应网络建设顺利进行。
1996年8月2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建立和完善本市国有蔬菜供应网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6]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商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国有蔬菜供应网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6年8月5日
北京市商委关于建立和完善本市国有蔬菜供应网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本市蔬菜经营放开以来,随着生产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靠市场机制吸引外埠货源,已经形成了多渠道、多种经济成份大流通的格局,蔬菜淡旺季差别明显缩小,基本保证了首都“菜篮子”供应。但由于国有商业蔬菜经营效益较低,历史包袱和负担较重,造成经营网点萎缩,市场价格有时波动较大,群众对此反映较强烈。为了进一步减少经营环节,规范市场,使国有企业参与流通和竞争,增强政府对蔬菜市场的调控能力,通过建立国有蔬菜配送中心和对国有蔬菜零售网点实行定点管理,建立起国有蔬菜供应网络势在必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指示精神和具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就建立和完善本市国有蔬菜供应网络提出以下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