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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企[1997]2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等三个单位《关于转发财政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23

京地税企[1997]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1-1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外(1996)1418号)转发你们,并根据对境外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的境外投资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依照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5)2348号)的规定办理。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外(1996)1418号
    
    市属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国管局:
     为了规范北京市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财政部制定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政登记
     各级财政部门是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境外投资单位必须在履行境外投资业务后的3个月内将境外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合同、章程、可行性报告、产权委托书、公证文件副本、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等文件和境外有关机构签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提交财政主管机关,据此办理财政登记,并建立财政关系。
     2.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发生的迁移、合并、分立、终止、撤资、撤股、资本变更以及购建固定资产,出售长期资产事宜,在履行法定手续后,向财政主管机关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财政登记。
     3.投资单位应派专人负责或参与境外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其派驻的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并接受财政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考核和指导。
     4.区县财政机关对其所属境外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境外投资财务统计报表,报表格式另行制定。
     二、资本管理
     境外企业负责人是境外投资资产的责任人,履行保护境外资产的职责,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国内投资单位负有监督责任。
     1.境外投资资产责任人发生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并于变动后2个月内报财政主管机关备案。
     2.境外企业连续两年出现经营性亏损,投资单位应另行选派境外企业负责人,并对原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3.境外企业的再投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并进行产权登记。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应在年度会计报表中明确反映。境外企业以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必须报国内投资单位批准。
     4。境外企业因生产经营或者职工生活需要购建自用房地产的,应将购建计划和落实情况报国内投资单位批准。并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成本管理
     1.国内投资单位应要求境外企业按照驻在国的法律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成本核算办法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报国内投资单位批准后执行。
     2.境外企业按驻在国的法律、法规、规定计提折旧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以及其它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计提标准和有关文件依据应在编报的会计报表中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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