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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9]04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04

京国税〔1999〕0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3-26

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4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46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04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中明确的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进行统计,清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6号《通知》中所附《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中,“企业类别”的各行业均应按企业现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他”中统计,并注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户数。

        三、各分局要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领导,并把清查工作与组织收入,规范管理,强化征管有机地结合起来。清查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四、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分局要进行认真的总结,并于6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及《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局。

1999年3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1995]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分税制和新税制的正常运行,理顺分配关系,便于征收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范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卷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三)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包括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集体企业所得税。指除金融保险企业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包括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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