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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8]14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32

京国税〔1998〕1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8-0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4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对列入外经贸部等单位联合下发的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出口企业1998年5月31日前购买新疆棉的情况逐户进行清理,于8月底前将清理结果上报市局。

       清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列入外经贸部等单位联合下发的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出口企业情况。

       2.列入“名单”的出口企业1998年5月31日前购买新疆棉的情况。

       3.已购买新疆棉的出口企业申领《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的情况。

       4.已申领《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的出口企业,应享受零税率的纺织品的报关出口和退税情况。

        二、对1998年5月31日前购买新疆棉的出口企业尚未申领《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的,督促出口企业于8月底前申领。

        三、购买新疆棉的时间,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1998年8月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6月1日起,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改为实行财政定额补贴办法。为此,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印发〈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36号)。根据上述精神,现对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退(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8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改为财政定额补贴办法。对企业1998年6月1日以后购买的新疆棉。停止发放《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同时,生产出口的纺织原料及制品统一执行11%的出口退(免)税率,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

        二、企业用1998年5月31日以前购买的新疆棉生产出口的产品,凡符合财税字[1997]126号文件规定的,仍可继续按该文件的退税监管办法执行。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对未使用或未发放的《监管证书》进行收缴注销。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8年7月8日

相关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停止执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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