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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9]08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59

京国税〔1999〕0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6-0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

京国税[1999]08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对外收费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对IC卡、税务代码章、一般纳税人年检等收费项目,市局正在与市财政局协商申请收费立项,在未取得批准收费前,各区县局不得对上述项目收费。

        二、对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各区县也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保证金要做到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局将制定保证金的管理办法随后下发。

1999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系统的收费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从全国检查情况看,税务机关执行国家收费管理政策的情况是比较好的,但也发现一些问题,有的税务机关未严格执行收费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收费范围和提高了收费标准,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加强税务机关收费的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的收费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重要性

         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是关系到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严肃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税收行政职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的大事,是贯彻“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治税方针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和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收费的管理,针对这次收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清理整顿收费范围和标准

         各级税务机关的各项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收取。凡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要根据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取得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没有经过国家计委或者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要迅速纠正,坚决予以取消。

         凡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收取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

         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时,必须明确清缴税款和发票的期限,超过期限仍未清缴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以发票保证金抵缴罚款,并按税款和罚款的归属级次,分别上缴国库。

         四、建立健全收费和保证金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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