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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2000]16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04

京国税〔2000〕1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9-28

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5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64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16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信用联社购建办公用房,其中属于直接为基层社服务的部分所需的费用,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的,应报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向其所属基层信用社筹集解决,其中属于折旧的部分,各基层信用社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二、各区县信用联社在本文下发前已经购建但尚未进行税收、财务处理或已进行税收、财务处理的办公用房,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规范。

    三、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2000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农村信用社县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数额较大,在税收、财务上如何处理,请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县联社经有关部门审批后购建办公用房,其中属于为实现联网结算、通存通兑、资金调配等直接为基层社服务的部分所需的费用,首先应用联社的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向其所属的基层信用社筹集解决。

    二、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的费用,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但县联社可将办公用房每年应提取的折旧额,按出资额分摊给出资方,其中,基层信用社按规定分摊的折旧额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县联社在本文下发前已经购建但尚未进行税收、财务处理的办公用房,也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规范。

    四、县联社应本着节约和实用的原则购建办公用房,不允许不切实际地追求高标准和不考虑联社及所属基层社的实际经营状况。县联社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建办公用房,也不得借购建办公用房修建其他经营设施。

200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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