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2000〕1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8-2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14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3号)转发给你们,人民银行应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的销售额单独核算,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依照执行。
2000年8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8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0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