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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2000]59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53

京国税流〔2000〕5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1-0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流[2000]597号

宣武、西城区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0]7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有关的区、县局在供电环节预征率调整为2.6%后,要作好北京供电公司和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款的清算工作,对2000年1月1日后供电环节按5%预征率多征的增值税税款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对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清算后应补征的增值税款及时入库。

2000年1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0]75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随着电力行业体制的改革,电力行业逐步实现了厂网分开,现行电力产品发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已明显不合理。为扶持电力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在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内,将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由5%调减为2.6%。对2000年1月1日后征收入库的增值税高于2.6%的部分,由其主管国家税务局予以退税。

200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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