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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2000]22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48

京国税〔2000〕2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2-2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2000]22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市局已于2000年10月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本市情况,经研究就贯彻《暂行办法》中的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内容和标准,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七项税收征管质量比率为考核内容,以现行我局计算机网络中存贮并使用的有关征管数量为基础,严格按《暂行办法》确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执行。

    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对象是北京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及其所属各税务所(稽查所),市局负责对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进行考核,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对所属税务所(稽查所)进行考核。

    三、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时限,采取按年、按季与按月相结合以季度考核为主的考核形式,其中欠税增减率按年度考核,登记率按季度考核,其他各率按月度考核。

    四、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采取自报与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按季(月)对本单位税务所(稽查所)的有关征管质量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市局征管处报送《征管质量考核分项统计表》和《征管质量考核汇总统计表》,对按月考核的项目,其报送的相关内容为季度内三个月考核指标的加权平均数,市局将按各单位报送的情况按总局《暂行办法》规定的考核评分和等级标准按季进行考核评比,并对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的实际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五、市局征管处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考核,并将每季的考核评比结果于季度终了后30日内反馈给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考核评比结果一经确认,一律不作更改。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的评比结果纳入市局“双文明”考核工作。

    六、总局《暂行办法》中指标计算公式及口径说明的几点注释。

    (一)登记率中:2、指标口径中“分子分母均含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指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内未来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

    (二)申报率中:2、指标口径“应申报户数”各单项指标中:期初开业户指税款所属期上月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本期开业户”指税款所属期月始至月终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非独立纳税户”指非独立核算的注册登记户数。

    (三)申报准确率:2、指标口径所述内容指某一月纳税申报情况与同一月税务检查情况在时间上一致。

    (四)入库率:1、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2)口径指标中:“分子:按照税法规定的各税纳税期限的当月实际征收入库的税额”指纳税人在征期到开户银行上缴税款的税额。

    2、缓征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指按北京市国税局有关文件规定已在税务机关办理的延期缴纳手续的税款。

    3、查补税款入库率:(2)指标口径中考核期内已入库的查补税款,包括通过纳税评估组织入库的税款。

    4、罚款入库率:(2)指标口径中“考核期内实际入库的罚款金额”,既包括按一般程序处理的罚款也包括按简易程序处罚的罚款。

    (五)滞纳金加收率:2、指标口径中“每一户次完全加收才计入”指在以金额作为统计对象时,应按该企业完全征收入库的滞纳金为准,未加滞纳金者不应计入在内。

    (六)处罚率:仅限于通过税务稽查产生的罚款户数,不包括违反税务规定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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