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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函[2001]34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23

鲁国税函〔2001〕3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6-18

注:该文件只应用出口消费税的产品。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国税函[2001]3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新版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管理    这次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专用税票)的改版,是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专用税票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增强其复写和防伪性能、有效地防止伪造专用税票骗取出口退税问题、方便服务于基层征管工作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国税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不断完善专用税票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严密领发、缴销手续,强化日常使用监督,切实加强新版专用税票的管理。    二、严格按规定的时间领取、启用新版专用税票    目前,省局已收到总局改版后的第一批专用税票,其字别分别为020011和120011。请各市国税局按照总局规定的“日常用量加10%周转量”的测算方法,认真测算本市的需用数量,于7月10日前向省局报送“税收票证单证用存季报表”时,一并报送新版专用税票第3季度的领用计划。7月15日至20日,各市国税局到省局领取新版专用税票,并逐级发放至使用单位。各专用税票的使用单位必须最迟在8月1日前全部启用新版专用税票。    三、认真做好旧版专用税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为减少浪费,各地现存旧版涂碳专用税票可继续使用至2001年7月底。自2001年8月1日起,旧版专用税票一律废止;各地必须对结存的旧版专用税票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对字别、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于8月31日前,将旧版专用税票全部逐级上缴省局,由省局统一销毁。二〇〇一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国税函〔2001〕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专用税票)从1996年采用水印纸涂碳印刷以来,有效杜绝了伪造专用税票骗取出口退税问题。但由于受碳墨技术的限制,涂碳税票底层联次复写字迹不清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影响了税款的入库、对账和核算工作。为彻底解决税票复写不清问题,并进一步增强专用税票的防伪性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专用税票由涂碳票据该为压感票据。现将有关改版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版后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二联和完税分割单第二联均采用以下防伪措施:一是采用压感水印纸(即带水印的无碳复写纸),水印图案仍为“税徽”加“G”“S”两字,将专用税票背面朝上放置在深色对比物上可显示比较明显的水印图案;二是专用税票台头中央的“税收票证监制章”均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在紫光灯照射下呈红色反应;三是缴款书“缴款单位”右边和分割单“购货企业”右边均采用无色荧光油墨印有“S”字样,在紫光灯照射下显绿色。各地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鉴别,如发现难以鉴别真伪的专用税票,要及时送往总局鉴定。    二、改版后的第一批专用税票将于2001年5月至6月陆续发送各地,请注意查收。各地收到新版专用税票后即可启用,现存的原版涂碳专用税票可继续使用至2001年7月底。从2001年8月1日起,各地必须全部统一使用新版专用税票,同时原版专用税票一律废止并全部上缴销毁。废止的原版专用税票务必于2001年9月底前全部清理上缴省级国家税务局,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集中销毁。废止专用税票的清点、缴销和销毁工作必须严格按现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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