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7]14号 2007-01-26
依据鲁国税发[2010]138号 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附件1、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自2010.9.30起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2、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3、《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