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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发[2004]8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2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4〕88号    2004-06-17

贝云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出口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时提供核销单确有困难的出口企业,在事前报经省局备案同意后,可采取先审核审批后按期附送的方式,但最长不得超过180天(远期收汇除外)。各市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核销单附送、审核管理办法,保证核销单的及时附送。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各市在认真选取按期附送核销单的企业后,于6月底前将名单上报省局备案。

  二、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申报退(免)税确有困难以及纸质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其退(免)税业务的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市级退税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三、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且与申报的电子数据内容一致的,退税部门应接受申报,同时要向出口企业出具接收回执。接收回执应注明接收申报资料的数量、申报的退(免)税额、接单日期等内容,由接收人和申报人分别签字,退出口企业一份,退税部门留存一份。接收回执的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为保证出口退(免)税审核的质量和进度,各市应指定专人负责退(免)税相关信息的使用维护工作,各类信息要及时读入退税审核系统,对海关001信息读入间隔不得超过2天,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读入间隔不得超过5天。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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