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毁多余“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112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毁多余“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就我市本次销毁多余“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工作的具体规定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在认真核实现有库存量的基础上,根据近两年票证填用情况妥当安排留存数量,库存不足可以继续领用,多余的上缴市局,由市局按“税收票证销毁”有关规定,编制“税收票证销毁清册”后,统一进行销毁。
二、清缴手续:请各局填写《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
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留存和上缴数量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没有库存的单位不需填写、上报)。《统计表》由FTP/计会/票证/专用税票目录下载,并于2008年2月底前按此路径上报。在2008年3月底前持《统计表》一式两份及多余部分的上述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一并上缴市局。
2008年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毁多余“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通知
国税函[2007]1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由于从2004年起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不再使用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用量急剧下降。目前有的地区尚有较多库存,长时间存放不仅会降低压感水印纸的使用效果,而且将增加税收票证管理的成本。鉴于上述情况,税务总局决定将多余“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进行销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工作由各省税务机关票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省税务机关要在认真核实本省现有库存量的基础上,统一安排留存和销毁数量。
二、留存数量可根据近两年票证填用情况,安排留存5年的用量。库存不足的应在省内进行调剂,多余的可进行销毁。
三、需要销毁的,应按“税收票证销毁”有关规定,逐级上缴至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编制“税收票证销毁清册”后,统一进行销毁。
四、税务总局将在一定时期内保留部分库存,用量不足的地区应尽快向税务总局申请。
五、请各省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清理销毁工作情况和附表(见附件1)上报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
200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