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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办发[2001]1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管理的意见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44

鲁国税办发〔2001〕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06

注:该文件只应用出口消费税的产品。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出口货物专用税票认证系统自1996年开始推行,但由于多方面原因,运行一直不畅。为严格退税审核、严防骗税发生,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须挂审专用税票电子数据,审核通过方可办理退税。为做好此项工作,省局重新下文明确了认证系统相关部门的分工,进一步强调了认证系统的重要性,同时建立了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数据使用情况的月报和按季通报制度。经过半年多的运行,专用税票电子数据通过率呈逐月递增之势,由最初的22.8%提高到65.7%,但通过率仍然太低。这种状况目前已成为影响外贸企业退税进度的严重障碍,且2000年度退税单证的清算即将到期,解决专用税票电子数据挂审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为发现问题,从而有针对性的制定解决办法,省局对各市未通过专用税票的明细整理分类后,由省局进出口分局和信息中心组成专项调查小组,选择问题较多的市、区和基层征收分局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现将这次调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挂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大量电子信息漏报、未报。从调查情况看,挂审未通过信息中无数据信息占97%。所到的县级国税局都存在着整月信息未上传的问题;有的是会计结帐后开具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大部分漏传。    (二)专用税票的开具不规范,随意性大    1、2000年以后印制的专用税票的字轨号码是六位。部分单位未按规定去做,有的基层分局将4位字轨号码录为“0000”,有的录为“0200”等。    2、税种不符。专用税票录入中增值税代码为“V”,消费税代码为“C”,但有的专用税票信息税种录入为“空”,有的则“V”和“C”相混淆。    3、征收率不符。征收率应为“17%”、“6.8%”、“5.2%”等,但有的单位错录。    4、销货单位登记号码录入错误。    (三)数据传输过程出现问题    各级在数据上传的过程中,对上传数据没有进行核对,导致上传和接收的数据不一致。    二、电子信息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从调查情况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认识问题,没有真正的认识到专用税票信息工作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县级国税局和基层征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专用税票信息工作认识程度不够高,宣传不到位,培训工作不扎实致使开具的专用税票差错率高,传输不及时,造成错票、漏传现象严重。    (二)个别地区存在着责任不清和推诿现象。专用税票信息工作涉及征收、计财、信息中心和出口退税等部门。从专用税票的开具、录入、传输到挂审整个链条总局、省局都有明确分工。但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不能相互配合,致使各环节脱节造成专用税票信息不全、质量不高。    三、加强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数据采集及信息挂审工作的意见    针对专用税票电子数据的现状和专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为切实提高我省专用税票信息的挂审通过率,充分保证出口退税政策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坚定信心,保证做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工作。    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既是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的凭证,也是供货企业缴纳税款的完税证明,体现了出口退税“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则。专用税票开具的质量如何,不但影响到出口企业能否及时退税,同时也对供货地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各市“一把手”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要充分认识到专用税票信息质量问题会直接影响出口退税进度,影响当地经济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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