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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4]36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3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4〕367号           2004-12-21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公告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办法》的发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充分认识到依法发布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要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欠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配合其它税收征管措施的运用,切实加强欠税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欠税公告与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要把宣传《公告办法》作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促进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38号通知的要求,市局拟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试行)》(附后),请各局结合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办法》一并落实、执行。

               2004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欠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配合其他税收征管措施的运用,切实加强欠税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进而推动“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广泛宣传,深入学习。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把宣传《办法》作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要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促进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要及时组织税务人员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规定,不仅要懂得制定和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要善于运用欠税公告,结合相关法定手段,大力清缴欠税,提高征管效率。

三、精心实施,认真落实。各地要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开展欠税公告工作。公告前,税务机关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公告后,税务机关对于欠税人应当依法进行催缴,按日加收滞纳金,直至依法运用相关法定手段强制执行,大力清缴欠税,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税收征管措施。在欠税公告中,税务机关应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公告,不得公告与欠税无关的其他信息。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如需公告,应参照《办法》的规定单独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欠税管理的力度,切实加强税务机关内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积极清缴欠税,并通过强化税源监控,防止新欠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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